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603民初2271号原告大庆市龙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卧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3333302402M。法定代表人张格巍,该公司经理。被告范振坤,男,无职业,住大庆市龙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市龙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范振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市龙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市龙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庆市龙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栾小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