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05民初251号
原告:薄荣华,男,1971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开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伟,河北陈玉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
负责人:郭少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云,北京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胜,北京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薄荣华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薄荣华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薄荣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薄荣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8024元,减半收取计4012元,由原告薄荣华负担。
审判员 许彩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