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02执恢389号之一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住本市九华山路2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49499584。
被执行人:陈琼,男,1984年0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本市。
被执行人:朱程丽,女,1984年0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本市。 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陈琼、朱程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3)镜民二初字第009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执行人陈琼、朱程丽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杨运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董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