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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2执恢389号之一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陈琼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21-08-11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陈琼;朱程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02执恢389号之一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住本市九华山路2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49499584。

被执行人:陈琼,男,1984年0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本市。

被执行人:朱程丽,女,1984年0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本市。 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陈琼、朱程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3)镜民二初字第009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执行人陈琼、朱程丽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杨运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董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