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湘0981民初1274号

原告湖南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黎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湖南省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981民初1274号

原告:湖南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益阳沅江市入园路**。

法定代理人:刘乐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湖南德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提起诉讼,代为承认、反驳、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代为和解,代为提起上诉,代为申请执行,代收执行款项,代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跃先,湖南德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黎鑫,男,汉族,1992年1月27日出生,住沅江市。 本院于2019年6月4日受理原告湖南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黎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湖南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国 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周   元

书 记 员 周元(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