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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825执2639号

曹梅与孙权,高增科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曹梅;孙权;高增科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陕0825执2639号申请执行人曹某被执行人高某被执行人孙某申请执行人曹某与被执行人高某、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9)陕0825民初28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高某、孙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曹某借款2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高某、孙某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曹某借款20000元及利息56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被执行人孙某于2019年6月30日兑付案件款5750元,于2019年11月30日前兑付20000元,下欠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执行费275元由被执行人高某、孙某承担。若被执行人高某、孙某不按期履行,则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部分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9)陕0825执26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立军

审判员    刘福宝

审判员    白小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董建军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