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204民初1440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要支行,住所地肇庆市高要区南岸南兴二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3617868352P。
负责人:陈丽君,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秋真,广东立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智骞,广东立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家健,男,199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要支行诉被告杨家健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要支行于2019年6月17日以被告杨家健已偿还其所欠借款本金、利息和违约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要支行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保全费62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要支行负担。
审判员 陈伟章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谢宇宁
书记员黎丽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