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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2执恢174号之三

戚春安、戚进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戚春安;戚进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22执恢17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戚春安,男,196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被执行人:戚进线,男,197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戚春安与戚进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戚进线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戚进线在浦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流花支行82×××18账户内存款1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翟光波

审判员  耿贺年

审判员  毕小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