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22执恢17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戚春安,男,196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被执行人:戚进线,男,197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戚春安与戚进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戚进线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戚进线在浦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流花支行82×××18账户内存款1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翟光波
审判员 耿贺年
审判员 毕小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