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浪卡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藏0531执1号 申请执行人扎西次旦,男,藏族,西藏隆子县人,1990年11月2日出生,现住西藏扎囊县。 被执行人曲尼多吉,男,藏族,西藏浪卡子县人,1986年3月27日出生,现住西藏浪卡子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扎西次旦与被执行人曲尼多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曲尼多吉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曲尼多吉履行其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扎西次旦给付借款30000元(叁万元整)义务,于2019年3月20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发现其名下共有两辆车。经调查核实后发现,两辆车均已于2017年11月出售给别人(并有出售合同),仅是未办理过户手续,除此之外并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网络查询无果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及采用传统查询的方式,分别向中国银行自治区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山南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浪卡子县分行、拉萨市车管所、浪卡子县打隆镇康沙居委会、城关区蔡公堂派出所、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浪卡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浪卡子县税务、被执行人原工作单位西藏××县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进行了调查。经调查,1.申请执行人扎西次旦提供的房产信息系被执行人伪造的合同,其名下无任何房产;2.申请执行人扎西次旦提供的被执行人在经营茶馆线索,经工商登记信息查询,其名下确有“打隆曲尼茶馆”,但已于2018年4月转让给别人,转让费已支付,茶馆的经营房屋系出租房;3.申请执行人扎西次旦提供的被执行人曲尼多吉在西藏××县办公室担任驾驶员一职期间部分钱款未领线索,经调查被执行人曲尼多吉在西藏××县办公室担任驾驶员一职期间共有出差下乡补助2480元(贰仟肆佰捌拾元整)未领取,我院已于2019年6月13日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待西藏××县办公室按程序报销后及时兑现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扎西次旦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我院依职权把被执行人曲尼多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2019年5月15日,对被执行人曲尼多吉采取了司法拘留15天的措施。2019年6月20日对申请执行人扎西次旦进行终本约谈后,申请执行人扎西次旦同意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员 普布顿珠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拉姆次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