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沪0105执1357号
申请执行人:费永海,男,194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执行人:朱林鸿,男,195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申请执行人费永海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沪0105民初1370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林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480,000元。案件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限期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钱款并承诺按月归还2,000元,申请执行人遂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以上事实,有执行通知书及撤回执行申请书等相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费永海自愿撤回执行申请,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沪0105执13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缪 巍
审判员 吴沁泉
审判员 顾首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何 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