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11民初2447号
原告:徐开森,男,194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剑,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到福州市晋安区。
负责人:林华,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冰剑,福建知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勇鑫,福建知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开森与被告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徐开森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徐开森负担。
审判员 李 卓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阮序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