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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427执186号之八

张素杰、李传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素杰;李传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427执186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张素杰,女,汉族,1978年8月27日出生,住夏津县。

被执行人:李传才,男,汉族,1972年3月2日出生,住夏津县。 本院在执行张素杰与李传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李传才名下房权证号为2002C字第××号,现因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李传才名下名下房权证号为2002C字第××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杜 杰

审判员 张艳君

审判员 于文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