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427执186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张素杰,女,汉族,1978年8月27日出生,住夏津县。
被执行人:李传才,男,汉族,1972年3月2日出生,住夏津县。 本院在执行张素杰与李传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李传才名下房权证号为2002C字第××号,现因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李传才名下名下房权证号为2002C字第××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杜 杰
审判员 张艳君
审判员 于文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