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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825执恢502号

刘磊与张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磊;张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陕0825执恢502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住定边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住定边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825民初8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00元,但其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张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互联网金融无财产,无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工商注册信息,银行有存款(已被另案冻结)。3.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张某某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定边县管理部账户内的存款累计25600元(含执行费1100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4.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上述案件款并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执行费1100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陕0825执恢502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立军 审  判  员   盛志海  审  判  员   霍彩霞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苏怀喜   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