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泉执行字第4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建欣,男,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执行人:杨韶华,男,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执行人:蔡玉萍,女,197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建欣与被执行人杨韶华、蔡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泉民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杨韶华、蔡玉萍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本案与本院(2013)泉执行字第47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执行标的物均相同,其中被执行人蔡玉萍名下财产正由该案处置,且本案查无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为便于案件管理和执行标的物的依法处置,本院决定将本案与(2013)泉执行字第479号案件并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4)泉执行字第432号的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欧阳波
审 判 员 陈建宇
代理
审判员 郭燕珍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薛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