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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703执29号

童三木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湖北省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童三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703执29号申请执行人,童三木。被执行人,涂国胜。申请执行人童三木与被执行人涂国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0703民初364号TDH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童三木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涂国胜按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缴纳标的的款400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元。被执行人涂国胜依法应承担执行费**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年**月**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形式(直接、留置、某某代收)向被执行人涂国胜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涂国胜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年**月**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涂国胜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涂国胜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银行账户存款余额不足,未能查找到其他可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年**月**日到被执行人涂国胜住所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本院于**年**月**日将被执行人涂国胜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涂国胜提供被执行人涂国胜的财产线索,本院于**年**月**日到****调查核实,未发现可执行的财产线索。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电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童三木,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童三木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涂国胜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童三木释明被执行人涂国胜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涂国胜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吕顺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