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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4执1827号

田会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21-04-15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田会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1324执1827号

申请执行人:田会芹,女,196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宿州市。

被执行人:尹传伟,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宿州市。

被执行人:张洪娟,女,196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尹翾,男,198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住址同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0年月日生效的(2017)皖13执监28号判决,于2017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尹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尹翾(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尹翾在工行宿州汴河支行的账户13×××65存款2082.92元,冻结期限为36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吕庆要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