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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828民初876号

卢玉奎与山西鸿达石英制品有限公司、秦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21-07-15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卢玉奎;山西鸿达石英制品有限公司;秦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晋0828民初876号

原告:卢玉奎,男,195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黎明,夏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山西鸿达石英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夏县水头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秦明,执行董事。

被告:秦明,男,198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夏县。 原告卢玉奎与被告山西鸿达石英制品有限公司、秦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玉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黎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西鸿达石英制品有限公司、秦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卢玉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劳动工资39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0年至2012年,原告在被告山西鸿达石英制品有限公司从事销售业务工作,在此期间,被告累计应支付原告劳动工资76000元,2017年12月12日被告秦明给原告出具欠条,后被告用产品抵顶工资37000元,尚欠39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托未付,现具状起诉,望依法判决。 卢玉奎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 欠条一张,拟证明2017年12月12日二被告欠原告工资76000元的事实。 山西鸿达石英制品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交书面证据。 秦明未答辩,亦未提交书面证据。 经庭审、举证、认证,

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被告山西鸿达石英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石英玻璃、石英管制品及销售,被告秦明是该公司法人。2000年至2012年,原告卢玉奎在被告鸿达石英制品有限公司从事销售业务工作,在此期间,公司累计欠原告工资76000元,2017年12月12日,被告秦明给原告出具欠条,欠条载明:“今欠到卢玉奎工资款共计:柒万陆千元整小写(¥76000)山西鸿达石英制品有限公司秦明2017年12月12日秦明”。后原告与被告的父亲秦学军协商,用公司产品抵顶了原告工资37000元,尚欠原告工资39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山西鸿达石英制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其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秦明给原告出具的工资欠条系其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诉请二被告支付其劳务工资,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认用货款抵顶了劳务工资37000元,本院予以采信,应从所欠工资总额中予以扣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山西鸿达石英制品有限公司、秦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卢玉奎劳务工资3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元,由二被告山西鸿达石英制品有限公司、秦明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海云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