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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8)苏0706刑他23号

庄友先故意伤害罪刑事决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21-05-14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其他刑事犯
当事人
庄友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 (20178)苏0706刑他23号 罪犯庄友先,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人庄友先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0月2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并于同日被执行逮捕,因身体原因连云港市看守所未予收押。 2018年10月30日,本院作出(2018)苏0706刑初52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庄友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罪犯庄友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刑罚后,因病未予收监,并向本院申请保外就医,本院委托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鉴定。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7法鉴审字第00003号罪犯暂予见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技术审查意见为:罪犯庄友先患慢性肾功能衰竭,参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六条的规定,其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犯罪》所列疾病,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符合暂予见外执行医学审核条件。 经查,罪犯庄友先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庄友先监外执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