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刑更1457号罪犯王玉宽,男,195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汝州市人。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7月19日被汝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2017)豫0482刑初30号刑事判决,认定王玉宽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刑期自2016年9月27日起至2020年3月2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4月13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王玉宽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17日,王玉宽在明知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汝州电化有限公司职工王钢峰的铜线、电石炉电极铜底部环、电石炉接触元件铜接头等金属是盗窃的物品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汝州市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王寨收购站内予以收购。罪犯王玉宽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2018年1月、2018年6月、2018年11月、2019年3月获得表扬。2017年下至2018年下半年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分别为:良好、较差、良好。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罪犯陈述、认罪悔罪书、证人证言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玉宽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玉宽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9年11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正辉
审 判 员 王明哲
人民陪审员 张 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