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2072民初1000号
原告:中山市横栏镇丰惠铝板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
主要
负责人:林亚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圣安,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望,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吴荣,男,1977年5月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
原告中山市横栏镇丰惠铝板经营部与被告吴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山市横栏镇丰惠铝板经营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圣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山市横栏镇丰惠铝板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吴荣向原告中山市横栏镇丰惠铝板经营部支付货款22792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有业务往来,原告向被告提供铝板圆片等产品,被告支付相应货款。经双方对账,被告至今仍拖欠原告货款22792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支付。吴荣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中山市横栏镇丰惠铝板经营部与吴荣存在业务往来,吴荣向中山市横栏镇丰惠铝板经营部购买铝板圆片等产品。经对账,吴荣于2018年4月17日向中山市横栏镇丰惠铝板经营部出具一份《承诺还款书》,确认尚欠中山市横栏镇丰惠铝板经营部货款金额25792元,承诺从每月工资收入扣除1500元作为偿还货款,直到全部还清货款为止。出具《承诺还款书》后,吴荣仅支付了货款3000元,剩余货款22792元经中山市横栏镇丰惠铝板经营部多次催讨未果。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吴荣拖欠中山市横栏镇丰惠铝板经营部货款22792元的事实,有中山市横栏镇丰惠铝板经营部提供的《承诺还款书》、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陈述为凭,吴荣未到庭提出异议,视为放弃质证与抗辩的权利,本院对中山市横栏镇丰惠铝板经营部主张吴荣拖欠货款22792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吴荣未及时支付上述货款,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和违约责任。故吴荣应向中山市横栏镇丰惠铝板经营部支付货款2279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中山市横栏镇丰惠铝板经营部该项诉请,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吴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被告吴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横栏镇丰惠铝板经营部支付货款2279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1月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元,由被告吴荣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吴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黎 妙
审判员 何文璋
审判员 姚红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石光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