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921执60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蓬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蓬溪县赤城镇蜀北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1008501686P。
法定代表人:邓华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彭明华(该公司管理干部),生于1963年11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被执行人:唐淼,男,199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本院在执行四川蓬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唐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遂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溪支行于2019年0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川0921执6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海文
审判员 杨 杰
审判员 杨学兵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何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