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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1182民初1279号

黑龙江五大连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何秀林、范春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黑龙江五大连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秀林;范春梅;梁可;于勇;计景凤;朱文;李艳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1182民初1279号

原告:黑龙江五大连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大连池市青山镇二道街。

法定代表人:刘凤英,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再武,男,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何秀林,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

被告:范春梅,女,198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

被告:梁可,男,198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

被告:于勇,男,1969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

被告:计景凤,女,196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

被告:朱文,男,196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

被告:李艳荣,女,1967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

原告黑龙江五大连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秀林、范春梅、梁可、于勇、计景凤、朱文、李艳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因原告黑龙江五大连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邱添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