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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24执755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支行、樊秋华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江西省进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支行;樊秋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124执75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491232358E,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民和镇岚湖路**。

法定代表人:颜红忠,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黄京铭,系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樊秋华,男,197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住江西省进贤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支行与被执行人樊秋华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因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赣0124执7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广兴

审判员  冯云志

审判员  万安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