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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1303执369号

孙某某、贾某某罚金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孙某某;贾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1303执369号

被执行人:孙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黑龙江省北安市。

被执行人:贾某某,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朝阳市龙城区。本院在执行孙某某、贾某某罚金纠纷一案中,对二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银行理财、保险理财、股息红利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辽1303执36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景锐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成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