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1303执369号
被执行人:孙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黑龙江省北安市。
被执行人:贾某某,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朝阳市龙城区。本院在执行孙某某、贾某某罚金纠纷一案中,对二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银行理财、保险理财、股息红利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辽1303执36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景锐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成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