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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281执612号

蛟河市林业局与陈刚罚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吉林省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当事人
蛟河市林业局;陈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吉0281执612号

申请执行人:蛟河市林业局,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河北街世纪路**。

法定代表人:宋立新,局长。

被执行人:陈刚,男,1985年2月28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申请执行人蛟河市林业局与被执行人陈刚罚款一案,执行依据为蛟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281行审44号行政裁定书,主文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蛟河市林业局做出的蛟林罚决字【2018】第190012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8500元及滞纳金8500元,共计17000元。申请执行人蛟河市林业局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55.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本院依职权查明被执行人刘伟东名下暂无足额存款、暂无车辆登记信息、暂无证券信息、暂无工商登记信息、暂无互联网银行信息。经本院教育,被执行人于2019年6月27日缴纳了罚款本金8500元并负担了申请执行费155.00元,。经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时,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暂缓缴纳滞纳金,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初艳忠

审判员  李 猛

审判员  郑佳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鲍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