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522执547号
申请执行人:周某,女,1985年2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新邵县。
被执行人:李某,男,1973年10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新邵县。 申请执行人周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作出(2019)湘0522民初921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执行人李某每月20日支付申请执行人周某生活费1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16年6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当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并采取一系列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于6月28日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了2019年6月份的1000元法律义务,之后分期履行的部分,待确定的时间届满之后再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湘0522执5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杨成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理
书记员 孙志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