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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122执78号

长春市茂丰肥料有限公司与王得儒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吉林省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长春市茂丰肥料有限公司;王得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吉0122执78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茂丰肥料有限公司,住长春市茂丰肥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清波,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得儒,男性,1970年11月9日出生,住农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市茂丰肥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得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吉0122执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德臣

审判员  刘义然

审判员  谢如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袁 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