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1182民初1249号
原告:黑龙江五大连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大连池市青山镇二道街。
法定代表人:刘凤英,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再武,男,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梅庆峰,男,197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大连池市。
被告:付海臣,男,197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大连池市。
被告:张春安,男,197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大连池市。
被告:姜志洪,男,1960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大连池市。
被告:林健,男,198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大连池市。
原告黑龙江五大连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春安、梅庆峰、付海臣、姜志洪、林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因原告黑龙江五大连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邱添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