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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811执990号

张翠真、戈海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翠真;戈海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811执990号

申请执行人:张翠真,女,196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本区。

被执行人:戈海宽,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本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翠真与被执行人戈海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一、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财产)如下:1、银行存款:分别于2019年2月18日、2019年6月4日,本院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戈海宽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发现戈海宽仅有零星存款,但不足以冻结。2、车辆: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戈海宽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3、工商登记信息: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并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戈海宽的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4、证券、互联网银行信息: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并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戈海宽存有可供执行财产。5、不动产:本院向济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致函,未发现被执行人戈海宽名下存有不动产登记信息。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二、本案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惩戒措施: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将被执行人戈海宽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其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鲁0811民初1286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凌云

审判员  朱玉林

审判员  闫 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