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623民初4130号
原告:唐诚,男,199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句容市。
被告:武兴权,男,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诚诉被告武兴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诚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敏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