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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623民初4130号

唐诚与武兴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21-05-12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唐诚;武兴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623民初4130号

原告:唐诚,男,199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句容市。

被告:武兴权,男,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诚诉被告武兴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诚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敏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