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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402民初2505号

德州市维谦进出口有限公司、姜丽华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21-06-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德州市维谦进出口有限公司;姜丽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402民初2505号

申请人:德州市维谦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街道办事处萱惠路19号永盛斋大院西侧。

法定代表人:岳荣勇。

被

申请人:姜丽华,女。申请人德州市维谦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姜丽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德州市维谦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姜丽华支付宝账号以及银行存款限额860000元。申请人德州市维谦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姜丽华支付宝账号以及银行存款限额860000元。案件申请费4820元,由申请人德州市维谦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