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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826执1036号

汪红水、尹海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21-08-13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汪红水;尹海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826执1036号

申请执行人:汪红水,男1993年0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被执行人:尹海波,男1989年09月05日出生,汉族,住宿松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红水与被执行人尹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汪红水于2021年6月30日以与被执行人尹海波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皖0826执10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海林

审判员  罗保国

审判员  张素琪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石齐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