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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981执168号

刘思瞳申请颜泽菊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湖南省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思瞳;颜泽菊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981执168号

申请执行人:刘思瞳,女。

被执行人:颜泽菊,男。 申请执行人刘思瞳与颜泽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6)湘0903民初字7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颜泽菊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思瞳向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4日指定由本院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2019年4月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颜泽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当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4月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颜泽菊名下无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有价证券,有车辆但未扣押无法处置。于2019年4月22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沅江管理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支行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财产、住房公积金和金融理财产品状况,除有房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外,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19年6月2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颜泽菊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2019年6月2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颜泽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颜泽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8月23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已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颜泽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建华

审判员  金国红

审判员  周普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晓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