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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4执3401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西南支行与刘宝珠信用卡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西南支行;刘宝珠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沪0104执3401号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西南支行,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负责人:周旻蓉。

被执行人:刘宝珠,女,1975年6月2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西南支行与刘宝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沪0104民初84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西南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宝珠支付50166.66元及相应利息。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原审系缺席审理,被执行人刘宝珠未到庭,现去向不明。经本院通过相关银行、车辆管理所、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刘宝珠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西南支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宝珠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网上追查、网上曝光执行措施。以上事实,有调查材料、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被执行人刘宝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亦无继续的必要,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上述情形消失后),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 翔

审判员 顾玉平

审判员 王传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君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