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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382执890号

崔红军与费海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崔红军;费海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吉0382执890号

申请执行人:崔红军,男性,1970年1月22日出生,住双辽市。

被执行人:费海林,男性,1965年3月9日出生,住双辽市。申请执行人崔红军与被执行人费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双辽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382民初5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崔红军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30404.5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消费名单。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无足额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铁铮

审判员 :刘凤华

审判员 : 王 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树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