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吉0382执890号
申请执行人:崔红军,男性,1970年1月22日出生,住双辽市。
被执行人:费海林,男性,1965年3月9日出生,住双辽市。申请执行人崔红军与被执行人费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双辽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382民初5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崔红军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30404.5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消费名单。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无足额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铁铮
审判员 :刘凤华
审判员 : 王 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树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