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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324行审59号

竹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竹溪县万胜火纸加工部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湖北省竹溪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竹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竹溪县万胜火纸加工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鄂0324行审59号申请执行人竹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竹溪县城关镇幸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324739106743P。法定代表人杜刚,局长。委托代理人肖夏,竹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监察员。其代理权限为:承认、变更请求,签收法律文书等。被执行人竹溪县万胜火纸加工部,住所地:竹溪县城关镇水寨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324MA4C96Y90B(1-1)。代表人汤学祥,男,1964年11月22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竹溪县万胜火纸加工部业主,住竹溪县。申请执行人竹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溪国土监罚字(2018)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被执行人竹溪县万胜火纸加工部未经土地主管部门批准,于2018年6月动工占用城关镇水寨子村11组2170.8平方米集体土地建房及附属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其行为构成违法占地建房的事实。原竹溪县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同年11月9日,原竹溪县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拟对被执行人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2170.8平方米至城关镇水寨村11组;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170.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人民币43416.00元的行政处罚。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原竹溪县国土资源局于同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溪国土监罚字(2018)第1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作出限期15日内责令将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2170.8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至城关镇水寨村村委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170.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人民币43416.00元的行政处罚,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被执行人收到该决定书后,被执行人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经催告,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的义务。现催告书指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已届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原竹溪县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溪国土监罚字(2018)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经催告仍未履行该处罚决定,根据《中共竹溪县委、竹溪县人民政府关于竹溪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符合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本院予以支持。其中涉及罚款事项之外的处罚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由申请执行人竹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行组织实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溪国土监罚字(2018)第1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事项,准予强制执行。其他处罚事项由申请执行人竹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实施。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竹溪县万胜火纸加工部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卫

审判员 任先友

审判员 封晓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晓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