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1202民初1251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广裕街**。
负责人:王东,系该行行长。
被告:李月,女,1994年3月30日出生,满族,,住开原市身份未核对)。
被告:朱建,男,1988年8月28日出生,,住铁岭县身份未核对)。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与被告李月、朱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李月、朱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对李月、朱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40元(原告预交),全额退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
审 判 长 王景龙
审 判 员 王 菲
人民陪审员 李 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汪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