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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1202民初1251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与李月、朱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李月;朱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1202民初1251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广裕街**。

负责人:王东,系该行行长。

被告:李月,女,1994年3月30日出生,满族,,住开原市身份未核对)。

被告:朱建,男,1988年8月28日出生,,住铁岭县身份未核对)。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与被告李月、朱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李月、朱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对李月、朱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40元(原告预交),全额退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

审 判 长  王景龙

审 判 员  王 菲

人民陪审员  李 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汪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