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3民终31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帅,男,汉族,1991年5月28日出生,住汝阳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金平,男,汉族,1975年11月19日出生,住汝阳县。 上诉人刘帅因与被上诉人张金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2019)豫0326民初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帅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刘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刘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刘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爱国
审判员 邢玉玲
审判员 索如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吕国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