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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民终3100号

刘帅、张金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21-04-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刘帅;张金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3民终31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帅,男,汉族,1991年5月28日出生,住汝阳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金平,男,汉族,1975年11月19日出生,住汝阳县。 上诉人刘帅因与被上诉人张金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2019)豫0326民初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帅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刘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刘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刘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爱国

审判员  邢玉玲

审判员  索如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吕国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