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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811执422号

方波、刘广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方波;刘广国;盛军涛;济宁市黑山煤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811执422号

申请执行人:方波,男,196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任城区。

被执行人:刘广国,男,197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

被执行人:盛军涛,男,196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济宁市黑山煤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061155475,住济宁市红星中路粮食局沿街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盛军涛,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波与被执行人刘广国、盛军涛、济宁市黑山煤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一、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财产)如下:1、银行存款:分别于2019年1月17日、2019年6月18日,本院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刘广国、盛军涛、济宁市黑山煤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发现刘广国、盛军涛、济宁市黑山煤业有限公司仅有零星存款,但不足以冻结。2、车辆: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刘广国、盛军涛、济宁市黑山煤业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3、工商登记信息: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并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刘广国、盛军涛、济宁市黑山煤业有限公司的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4、证券、互联网银行信息: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并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刘广国、盛军涛、济宁市黑山煤业有限公司存有可供执行财产。5、不动产:本院向济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致函,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广国、盛军涛、济宁市黑山煤业有限公司名下存有不动产登记信息。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二、本案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惩戒措施: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将被执行人刘广国、盛军涛、济宁市黑山煤业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其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811民初894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凌云

审判员  朱玉林

审判员  闫 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