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1182执369号
申请执行人: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汾阳支行,住所地:山西省汾阳市文峰中路。
负责人: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薛某。
被执行人:冯某。
被执行人:刘某某。本院在执行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汾阳支行与冯某、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汾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晋1182民初10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9)晋1182执369号。截至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38099.17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013.5元,执行费483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冯某自愿在2019年4月18日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38099.17元,在2019年12月15日前给付申请人借款利息、罚息21450.86元与案件受理费1013.5元,执行费483元由被执行人冯某承担。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强制执行已不必要,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汾阳市人民法院(2019)晋1182执369号案件的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冯曰虎
人民陪审员 肖剑威
人民陪审员 吕万海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