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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1182执369号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汾阳支行诉冯某、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21-04-01
所属地区
山西省汾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汾阳支行;冯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1182执369号

申请执行人: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汾阳支行,住所地:山西省汾阳市文峰中路。

负责人: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薛某。

被执行人:冯某。

被执行人:刘某某。本院在执行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汾阳支行与冯某、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汾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晋1182民初10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9)晋1182执369号。截至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38099.17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013.5元,执行费483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冯某自愿在2019年4月18日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38099.17元,在2019年12月15日前给付申请人借款利息、罚息21450.86元与案件受理费1013.5元,执行费483元由被执行人冯某承担。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强制执行已不必要,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汾阳市人民法院(2019)晋1182执369号案件的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冯曰虎

人民陪审员  肖剑威

人民陪审员  吕万海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