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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702执29号

危春华、钟加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湖北省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危春华;钟加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702执29号申请执行人危春华,男,196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梁子湖区。被执行人钟加武,男,196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梁子湖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危春华与被执行人钟加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鄂0702民初232-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1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危春华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华锋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