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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7刑更2151号

姚某怡不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21-07-19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姚某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7刑更2151号罪犯姚某怡,男,199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封开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春监狱服刑。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3日作出(2017)粤1225刑初1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某怡犯盗窃罪,与原犯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9年10月1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春监狱以罪犯姚某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于2019年6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姚某怡在服刑考核期间,累计考核总分1468分,2019年1月获得表扬。2018年1月7日欠产一次性扣50分,2018年3月29日与他犯打架一次性扣50分,2018年4月10日欠产扣38分,2018年5月1日欠产扣18分,2018年10月27日辱骂他犯扣5分,2018年11月14日与他犯对骂扣15分,累计扣176分。该犯已全额缴纳罚金。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姚某怡扣分高达176分,其中打架、辱骂、对骂等扣分情节较恶劣,属悔改表现不足,不符合可以减刑的条件,故不予采纳其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3号)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姚某怡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春风

审判员  许 沛

审判员  黄耀聪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洪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