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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03民督422号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陈志勇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督促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陈志勇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3民督422号

申请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运成大厦**。

负责人:陈皓玉,总经理。

被

申请人:陈志勇,男,1975年0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申请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与被申请人陈志勇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发出(2019)湘0103民督422号支付令,限被申请人陈志勇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现该支付令无法送达,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9)湘0103民督422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533元,由申请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史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王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