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025民初608号
原告:湖南和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武县舜峰镇向阳路**。
法定代表人:黄本亮,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黄石财,男,198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武县。 原告湖南和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石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南和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和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曾凡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小雅
书记员王小雅(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