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405民初229号
原告:李庆苏,女,1966年3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被告:候传喜,男,1956年2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被告:李腾才,男,1956年7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原告李庆苏诉被告候传喜、李腾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原告李庆苏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庆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庆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庆苏负担25元。
审 判 员 王淳东
审 判 员 刘晓洁
人民陪审员 郑文卿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冠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