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3民督523号
申请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运成大厦**。
负责人:陈皓玉,总经理。
被
申请人:叶宇祥,男,1978年07月0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申请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与被申请人叶宇祥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发出(2019)湘0103民督523号支付令,限被申请人叶宇祥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现该支付令无法送达,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9)湘0103民督523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676元,由申请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史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王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