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625民初1049号本院2019年6月21日对原告冯如美与被告郝永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鲁1625民初1049号民事判决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9)鲁1625民初1049号民事判决书中落款日期“
二0一九年三月二十日”补正为:“
二0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员 杨金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