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923执28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县支行,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城关镇建设路**。
主要
负责人:胡文生,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范霞,女,汉族,1979年12月28日出生,住湖北省云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范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0982民初4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范霞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县支行借款本金77264.66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清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已付利息予以抵扣);被执行人范霞赔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县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损失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县支行申请暂不处理被执行人范霞名下位于南洋新城春天5栋5幢1单元9层0902室的房屋。另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范霞名下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县支行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县支行发现被执行人范霞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鹤龄
审判员 董金洲
审判员 王长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袁 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