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1刑更1363号

董国彦职务侵占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职务侵占
当事人
董国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刑更1363号罪犯董国彦,男,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中牟县人。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6日作出(2015)牟刑初字第357号刑事判决,认定董国彦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刑期自2014年12月29日起至2020年3月2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1月29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董国彦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3年4月16日、4月29日,董国彦伙同他人从黄店村委提取土方工程差价款中支取10万元、5万元,该犯分得3万元。2013年7月30日,董国彦伙同他人从黄店村委提取土方工程款5万元,该犯分得1万元。赃款全部退回。该犯系主犯。罪犯董国彦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2016年8月、2017年1月、2017年6月、2017年11月、2018年4月、2018年8月、2018年12月获得表扬;2019年3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下半年至2018年下半年罪犯改造评审鉴定结果分别为:优秀、优秀、优秀、优秀、优秀。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罪犯陈述、认罪悔罪书、证人证言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董国彦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董国彦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9年8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正辉

审 判 员  王明哲

人民陪审员  张 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