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721民初1089号
原告:左金涛,男,汉族,1974年5月5日出生,住辉县。
被告:张建国,男,汉族,1961年10月29日出生,住新乡市。
原告左金涛诉被告张建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5月27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应诉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金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建国未到庭,本案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左金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5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至2015年5月,原告为被告承包的新乡县大召营镇店后营村、陈庄村、朗公庙镇原庄、后庄、东荆楼、小马头王、西荆楼等村挖沟、填土,被告在完工后给付原告20000元,所余50000元至今未付。被告张建国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及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至2015年5月,原告承包了被告位于新乡××××等地的挖沟、填土工程,被告在完工后给付原告部分款项后,所余50000元至今未付。2018年1月18日原被告之间手机录音中张建国述称“给你弄点酒,弄点钱,先还给你30000元酒,再给你20000元现钱,给你清了算了”及2018年8月22日原被告之间手机录音中张建国述称“都是欠你这50000元钱,到现在我的账还没有结了”及出庭证人张德芳、周延政证言足以证明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合法债务应予偿还。本案中,原被告劳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原被告之间的录音通话内容及出庭证言可以印证双方劳务合同欠款关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50000元合同款项的诉讼请求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限张建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左金涛劳务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因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25元,由张建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至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正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艳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