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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7执449号

内黄县财政融资投资管理中心、安阳市科能电站锅炉部件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内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当事人
内黄县财政融资投资管理中心;安阳市科能电站锅炉部件有限公司;内黄县新达出租车有限公司;张国堂;赵建新;曹香梅;张吉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7执449号

申请执行人:内黄县财政融资投资管理中心,住所地:内黄县城建设路中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梁国俊,职务中心主任。

被执行人:安阳市科能电站锅炉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内黄县后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赵建新,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内黄县新达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内黄县工人路东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赵建新,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张国堂,男,1973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内黄县。

被执行人:赵建新,男,1967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内黄县。

被执行人:曹香梅,女,1970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内黄县。

被执行人:张吉成,男,1966年1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本院在执行内黄县财政融资投资管理中心与安阳市科能电站锅炉部件有限公司等六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内黄县财政融资投资管理中心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527执449号案件对安阳市科能电站锅炉部件有限公司、内黄县新达出租车有限公司、张国堂、赵建新、曹香梅、张吉成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都怀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栋 微信公众号“”